答:(1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:制宪和修宪权;监督宪法实施权;立法权;其他方面的职权。

(2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:立法权;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;宪法实施的监督权;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的监督权;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;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;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最后修改:2021 年 12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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